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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惹祸,大人该不该负责?

发布日期:2015-12-18   阅读次数:

  案例 :王某邻居家有个5岁小男孩,活泼好动。有一次,小男孩在院子里放爆竹,不料爆竹火星溅到王某家的阳台上,把阳台上堆放的杂物点燃,幸亏扑救及时没酿成火灾,但也把王某家的阳台窗户和门烧坏了。虽然彼此是邻居,但毕竟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,因此王某要求赔偿。但邻居以小孩年幼,无民事能力为由,予以拒绝。

  分析 :王某便通过法律热线进行咨询,咨询人员告诉王某: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能力的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”因此说邻居家5岁男孩是无民事能力的人是对的。但是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根据以上规定,你完全可以要求邻居给予赔偿。但考虑到你们的邻居关系,最好能够通过彼此协商,在赔偿事宜上达成一致协议。但是,如果邻居一味推脱,甚至拒绝,那么可以诉诸法律。最后,王某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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