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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中关于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发放保健津贴的办法(讨论)

发布日期:2015-10-12   阅读次数:

  一、根据大学办(人)发【2003】14号文件精神按月填表上报,由大学有关部门审定等级,核算发放。

  二、专职实验员(高初中)甲等,兼职实验员丙等需扣除附加课时津贴。

  三、化学、生物专职教师由实验员按实验天数填报:
  1、天数的核算按同一实验两节课记一天。
  2、实验员需统计实验内容、使用药品、毒性类别、实验员签字。
  3、演示实验根据毒性分类一个实验按一天计算(不论课时数)。由教研组长审定签字。

  四、附中发放的保健补贴取消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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